佳县低保办关于开展城市低保年检复审工作的通知
各城市低保对象:
为进一步加强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则退”,根据《榆林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榆政办发〔〕55号)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县城市低保对象进行年检复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年检复审,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不符合条件的按终止程序予以取消。
二、复核时间
城市低保对象从5月20日至8月30日,到佳县政务大厅民政低保窗口进行审核。
三、城市低保年检所需材料及复核程序
城市低保对象携带低保证到政务大厅民政低保窗口领取审核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
(1)提交审核登记表时,低保对象必须携带全家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全家人医保票(包括子女)、户籍证明原件,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学生提供学生证,离异提供离婚证;
(2)70周岁以上老年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14周岁以下儿童提供户口本复印件;
(4)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5)重病患者提供当年度诊断证明及病历原件;
(6)单亲家庭提供离婚证或者一方死亡证明;
(7)哺乳期妇女提供婴儿出生证明(产后到孩子一周岁前);
(8)非义务教育学生提供就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18周岁以下单独立户的保障对象,必须提供父母(或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
在审核中发现低保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劳动能力、家庭成员不再符合纳入低保条件的,或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经调查核实后办理终止低保资格手续。
佳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
年5月9日
另:农村低保对象年检复审工作由各乡镇在同一时间自行组织。
佳县低保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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