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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阅读原文”了解更多比赛信息。39岁的李某家住遂平县城。年8月16日晚上,李某到某超市购物后,行走到商品结算处外面的烤香肠摊位时,因踩到地上的烤香肠滑倒摔伤,被接诊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李某右侧髌骨创伤性外脱位;右髌骨骨折;右膝关节积液并游离体;右膝外侧半月板前角损伤。花费医疗费.73元,经鉴定构成伤残八级。为索要赔偿,李某将某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20万元。
庭审中,某超市一方对李某鉴定级别持有异议,不予认可,让李某在超市被烤香肠滑倒的事实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并认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原告李某也有错,不应由被告方承担全部责任,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近日,遂平县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超市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8.8万余元。
遂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在商场购物消费期间,被告作为商场管理人,应为到商场消费的顾客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以保证顾客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被告未尽到管理义务,致原告在购物消费后踩到香肠摔倒损伤,致原告人身受到损害,被告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70%)。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商场购物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其自身受到损害亦承担相应的责任(30%)。遂根据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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