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年06月07日07时50分许,马某(男,36岁)驾驶车牌号为豫A*****号重型半挂牵引货车,沿遂平县西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关大道与建设路交叉口时,与高某(男,38岁)驾驶车牌号为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马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当事人马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高某无责任。

案例二:年06月06日20时许,魏某某(男,40岁)驾驶车牌号为豫Q*****号小型轿车,沿遂平县西关大道行驶至西关大道与和幸路交叉口时,与盛某某(男,58岁)驾驶车牌号为豫Q*****号小型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魏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当事人盛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魏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盛某某负次要责任。

案例三:年06月06日18时45分许,王某某(男,38岁)驾驶车牌号为豫Q*****号小型客车,沿遂平县索袁线行驶至沈寨镇和店村时,在李某某(男,38岁)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王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无责任。

案例四:年06月06日08时50分许,李某(男,34岁)驾驶车牌号为豫Q*****号轻型厢式货车,沿遂平县索袁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阳丰乡郑湾村时,在超车时与赵某(女,35岁)驾驶车牌号为豫A*****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之规定。

当事人李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赵某无责任。

案例五:年06月02日18时53分许,刘某(男,22岁)驾驶豫Q*****号小型轿车,沿遂平县灈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灈阳大道与勤政路交叉口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李某某(男,59岁)驾驶豫Q*****号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当事人刘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无责任。

案例六:年6月5日9时50分,董某驾驶鄂A*****(临)号小型越野客车沿西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遂平县西关大道与和幸路交叉口北时,与赵某某驾驶豫HK****/豫H****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董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赵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七:年6月5日16时54分,王某某驾驶豫Q*****号小型轿车沿遂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遂平县金山路遂周路交叉口时,与刘某某驾驶的豫Q*****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刘某某无责任。

案例八:年6月5日12时00分,袁某驾驶豫Q*****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遂平县玉山街时,掉落的石子将张某某驾驶的豫QQL***号小型普通客车砸坏,造成豫QQL***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某无责任。

案例九:年6月5日17时30分,刘某某驾驶豫Q*****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遂平县嵖岈山杨楼时,与冯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冯德水受伤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冯某某无责任。

案例十:年6月5日10时20分,唐某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嵖岈山至槐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遂平县嵖岈山至槐树公路高速桥下时,与李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李某某、李东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李东某无责任。

遂平交警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

编辑: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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