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个问题可以分成两个问题,1超龄人员能否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2.超龄人员因公受伤,如果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能否认定为工伤?

实践中,认定为工伤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10号答复,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认为不是工伤的理由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所以超龄员工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既然不存在劳动关系,就不应认定为工伤。

就河南省地区而言,郑州中院、郑州铁路中院、三门峡市中院、许昌市建安区法院、驻马店遂平县法院、焦作武陟县法院均有认定超龄员工属于工伤的案例。

不支持的法院有:南阳中院、南阳唐河县法院、新乡封丘县法院。

同时特别说明的是,平顶山中院、南阳中院,既存在认定工伤的案例,也存在没有认定为工伤的案例。

因为超员工是否享有工伤待遇,在河南地区,法院存在支持的案例,也有不支持工伤的案例,所以本律师建议,超龄员工发生工伤后,应当首先到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然后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不管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均应继续申请工伤,如果人社局未认定工伤,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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