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驻马店人民法院发布新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高欠款75万,一共7人,分别是冯彦玲、杜保福、曹厚田、韩军锋、袁自立、李松、郭国华,现予以公示....01驻马店多名老赖被实名公示冯彦玲被执行人:冯彦玲身份证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限被告马新国、冯彦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元及利息、罚息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执行法院: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杜保福被执行人:杜保福身份证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限被告郭国华、赵新枝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从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罚息从年5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9.88‰计算,罚息利率按照月利率14.82‰计算),并支付律师代理费元。2被告李森、杜保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郭国华、赵新枝、李森、杜保福共同负担。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执行法院: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郭国华被执行人:郭国华身份证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限被告郭国华、赵新枝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从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罚息从年5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9.88‰计算,罚息利率按照月利率14.82‰计算),并支付律师代理费元。2被告李森、杜保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郭国华、赵新枝、李森、杜保福共同负担。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执行法院: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李松被执行人:李松身份证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限被告李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从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年6月26日止;罚息从年6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0.‰计算,罚息利率按照月息15.‰计算),并支付律师代理费元、公告费元。2被告高志国、袁自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李松、高志国、袁自立共同负担。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执行法院: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袁自立被执行人:袁自立身份证号:****X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限被告李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从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年6月26日止;罚息从年6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0.‰计算,罚息利率按照月息15.‰计算),并支付律师代理费元、公告费元。2被告高志国、袁自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李松、高志国、袁自立共同负担。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执行法院: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韩军锋被执行人:韩军锋身份证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申请人韩军锋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欠款75万元。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执行法院:平舆县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曹厚田被执行人:曹厚田身份证号:****X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曹厚田、曹启田、施德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王敦奎劳务费元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执行法院:遂平县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02驻马店市各地举报联系方式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人民法院提供失信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03成了老赖后会有什么后果配图来源网络将被计入金融和社会信用黑名单,影响以后贷款,就业,买机票,买车,旅游,高消费等等受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来源:红盾查询网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zl/7040.html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zl/70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