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左江日报
精准监督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两起案件获法院改判
崇左讯“能够获得法院改判实在太不容易了,谢谢各位检察官帮我们公司挽回了损失。”近日,在两起合同纠纷案件获得法院改判后,蒋某激动地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说道,并为该院送上两面锦旗。
案件背景:A、B两公司主要从事甘蔗种植及销售。年,A、B两公司在扶绥县某村种植甘蔗面积约亩。同年4月,两公司与C公司协商,由C公司提供合格成熟甘蔗种苗种植,并提供技术服务等。种植甘蔗种苗后,因C公司提供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种苗,同时技术指导不到位,导致A、B公司种植的甘蔗出芽率、成活率低,为此,双方发生纠纷,A、B公司诉至法院。年12月底,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签订《和解协议书》后撤诉,协议整体性约定,为了弥补双方损失,双方自愿以现有的甘蔗收归作为C公司的种苗基地,由C公司进行技术指导制成种苗并出售。年3月10日前,C公司仍未完成A、B公司共计亩的制种销售工作,A、B公司因此终止合同,将余下部分甘蔗收割进厂。按《和解协议书》约定,C公司需赔偿A、B公司年度减产的损失万元,且不需要举证,同时承担违约金80万元的责任。后A、B公司与C公司再次发生纠纷,C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和解协议书》,A、B公司偿还C公司种苗款79.万元、违约金60万元。审理过程中,A、B公司提起反诉,请求C公司赔偿万元损失、违约金80万元。一审法院驳回C公司的请求,同时驳回A、B公司反诉请求。A、B、C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经过再审,A、B公司仍不服,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受理案件后,市检察院两位承办检察官调阅法院卷宗仔细阅卷,阅卷后发现,这两起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额巨大,在长达两年的打官司过程中,企业的生产经营面临巨大困难,背后还隐藏着将近上千亩的农民土地地租问题。同时,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这两起合同纠纷的关键是哪一方构成违约,责任如何承担。而年12月底,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已经做了整体性约定,C公司未能完成亩甘蔗基地制种销售义务,且其完成数量微乎其微,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按照《和解协议书》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市检察院就这两起合同纠纷案依法提请自治区检察院抗诉,自治区检察院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抗诉后获得改判,支持A、B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是,就出现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赠送锦旗的一幕。
这两起合同纠纷案件,生动诠释了民事检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了检察机关融入优化营商环境大局,扛起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治责任。
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该院将找准民事检察与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契合点,在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保障经济社会有序健康发展,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目标。
(陆万朝陆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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