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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春节即将来临,消费品市场又将迎来一个消费旺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因和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而备受 第九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前款所述显著方式,是指采用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包括合理运用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或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十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合同、协议、登记表、店堂告示、声明、须知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相应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收取费用或提供服务后,应按照有关规定或交易习惯向消费者出具收费凭证或服务单据,不得拒绝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经营者应保存提供服务的明细记录,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保存时间自交易关系终止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储值性或计次(时)性预付费服务的明细记录,应由消费者签字确认。 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记录的,经营者应当提供。单用途卡损毁消费者要求换卡的,经营者应提供换卡服务。第十二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收集、使用和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应逐项征求消费者同意,不得采取一次性授权方式获得消费者同意,不得以默认、捆绑等手段变相强迫消费者授权,超出原约定范围的,应再次征求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经营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第十三条 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尚未使用预付费用接受服务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 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免费体验或试用服务的,不影响消费者行使无条件解约权。 第十四条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适当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五条 在预付费服务合同履行期限内,经营者不得单方提高承诺的服务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第十六条 消费者或经营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 第十七条 经营者擅自变更服务地点、调整主要经营项目、提高承诺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等行为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办法;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参照以下标准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 (一)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单次服务价格优惠的,已消费金额应当按照约定的优惠价格计算; (二)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明确的赠送金额或服务项目的,单次服务价格的优惠折扣率为: 预付费用总额÷(赠送金额或赠送服务的折算金额+预付费用总额)×% (三)双方约定消费者在有效期限内不限次享受服务的,已消费金额计算方式为: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数÷有效期限内天数×%×预付费用总额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期限内,经营者因停业、歇业、服务场所装修迁移等情形中止履约,可能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提前15日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消费者)。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参照第十七条的标准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消费者不要求解除合同的,有效期限相应顺延或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办法。 第十九条 经营者因停业或注销需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费者),并参照第十七条的标准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期间,经营者因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等事项发生变更,不影响其继续提供服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经营者出让与预付式消费服务有关的业务时,该业务的受让人不得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为记名储值性或计次(时)性预付费服务设定有效期限。不记名储值性或计次(时)性预付费服务的有效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有效期限届满后消费者仍有未消费的剩余金额或次数(时间)的,经营者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措施。第二十二条除明确约定为不可转让外,记名预付费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转让合同权益,但应通知经营者;经营者应为其办理转让手续。不记名预付费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行转让合同权益。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未履行本指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告知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执行本指引的规定,不影响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提出保障其他权益的请求。 第二十五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向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业协会申请调解解决,或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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