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年06月01日11时50分,沈大某(男,44岁)驾驶豫QUQ号小型轿车,沿灈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遂平县灈阳大道爱家超市门前时,因违反掉头规定与同方向行驶宋某(男,31岁)驾驶的豫QD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沈大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当事人沈大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当事人宋某负次要责任。案例二 年06月05日10时05分许,李新某(男,27岁)驾驶豫QX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玉山初玉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遂平县玉山初玉线阳丰乡肖庄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撞到路边石墩,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李新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李新某负全部责任。案例三 年06月05日18时11分许,徐某(男,39岁)驾驶豫Q号小型轿车,沿铜山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铜山大道遂平县王协庄南褚堂路口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陈某(男,39岁)驾驶的豫QN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追尾相撞,后豫QN号轻型普通货车又撞到王晓某驾驶的豫Q号车上,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当事人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陈某无责任;当事人王晓某无责任。案例四 年06月07日10时40分,沈任某(男,43岁)驾驶豫Q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嵖岈山路由东向西驶入希望大道时,与沿西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赵小某(男,41岁)驾驶的豫H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沈任某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之规定,当事人沈任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赵小某无责任。案例五 年06月12日07时15分许,李正某(男,48岁)驾驶鄂A26W5U号小型轿车,沿京深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京深国道遂平县和兴镇吴阁村路口时,与由东向西行驶吴爱某(女,63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李正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当事人李正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吴爱某无责任。案例六 年06月12日07时20分许,司东某(男,40岁)驾驶豫QQ号小型轿车,沿希望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遂平县希望大道与工业园区交叉口时,因操作不当与在路边临时停车刘某(男,31岁)驾驶的豫Q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司东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当事人司东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刘某负次要责任。案例七 年06月13日09时00分,邱云某驾驶“豫Q0L”号小型轿车,沿西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遂平县西关大道与希望大道交叉口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白留某驾驶的“豫QRR”号小型客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邱云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当事人邱云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白留某无责任。案例八 年06月17日09时36分许,李某(男,27岁)驾驶豫QE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沿京深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京深国道遂平县和乡镇白庄在左转弯过程中,与刘某(男,39岁)驾驶的豫QL号小型普通客车碰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当事人李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无责任。案例九 年06月17日20时07分许,高建某(男,31岁)驾驶豫Q93E6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遂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遂平县金山路北段遂周路天中丽景东时,因操作不当撞到停在路边由南某(女,38岁)驾驶的豫Q7E号小型客车,后豫Q7E号车又撞到停在路边由张顺某驾驶的豫Q8S号车上,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高建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高建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南某无责任;当事人张顺某无责任。案例十 年06月17日22时30分许,魏某(男,32岁)驾驶豫Q号小型轿车,沿遂平县富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遂平县富强路与国槐路口北米时,与由南向北行驶宋志某(男,40岁)驾驶的四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宋志刚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魏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之规定。当事人魏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宋志某无责任。遂平交警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安全出行!编辑: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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